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1874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丁雪烟店,住天津市红桥区先春园西马路欢庆楼13号13门-101号。
经营者:丁雪,女,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与被告经营者为夫妻关系),男,住址同上。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丁雪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韩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