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06号 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洪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广生,男,汉族,1934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广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