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玉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3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德州玉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