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10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Y。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