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兴市太平洋服饰超市资兴二店,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大兴西路。
经营者:吴建青,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帆,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攸县太平洋服饰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城关镇望云东路82号。
经营者:卢风。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太平洋服饰超市资兴二店、原审被告攸县太平洋服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知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