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79号 原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华,女,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引,四川君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决定收取1150元,由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