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思达(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明江大厦D单元205。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思达(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