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宇辰,男,1994年9月2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宇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