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民初27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壹家乐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育才街。
负责人:潘素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壹家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