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47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波,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硕本电器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浙江省乐清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陈光波以其本人或者亲属身份证件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瑞达电工电气”、“王静超1991”、“小诺儿电气商行”、“柒零80”、“愚公移山电气商行”、“chenguangbo89”六家网店,并租赁浙江省乐清市前西洋新村玉毅超市二楼的房屋作为其网店仓库。
同年4月始,陈光波在其开设的网店内销售明知是假冒“SCNEIDERELECTRIC”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器设备。
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乐清市抓获被告人陈光波,并在其租赁的仓库现场查扣标有“SCNEIDERELECTRIC”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器设备114个,“SCNEIDERELECTRIC”注册商标标识196件,货值金额61604元。
期间,经合理扣除相应的虚假交易记录和销售正品的记录后,被告人陈光波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SCNEIDERELECTRIC”注册商标商品金额10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光波与施耐德电气(中国)公司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对方侵权损失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光波在互联网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光波能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光波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光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刘燚、梁德宾、王静超、张宏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证明,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明、交易记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民事和解协议、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光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波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光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认罪认罚,且与商标权人达成和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光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光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SCNEIDERELECTRIC”注册商标的断路器、保护器、开关、标签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