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50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百乐购商店,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豫康新城37号楼1号。
经营者:王自阳。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百乐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