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燕,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网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婕,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远志,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燕、黄远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燕及其辩护人崔婕、被告人黄远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燕伙同被告人黄远志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站开设的“博美电器hyz”、“金志宇电器”、“华茂优购”、“鑫宏电子欢迎您”店铺公开销售假冒“美的”、“九阳”、“苏泊尔”品牌的电磁炉面板。
被告人刘燕负责店铺管理、进货、发货,被告人黄远志负责回复客户信息,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燕、被告人黄远志分别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民警抓获,后在被告人刘燕被抓获地查获标有“美的”“九阳”“苏泊尔”商标标识的电磁炉面板2745张,货值金额10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涉案电磁炉面板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燕、黄远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远志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刘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对被告人黄远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陈杰、王永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燕、黄远志的供述与辩解,假冒电磁炉面板的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售清单、刑事和解书、淘宝店铺交易数据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燕、黄远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燕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案发后被告人刘燕及家属主动向商标权人退赔损失,获得其谅解;
2.被告人刘燕无前科劣迹;
3.被告人刘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
4.被告人刘燕系7岁孩子的母亲,望法院能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燕与“美的”“九阳”“苏泊尔”商标权人达成和解,进行了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燕伙同被告人黄远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燕、黄远志对其中库存价值10万余元的商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且与商标权人达成和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燕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远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远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刘燕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黄远志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远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美的”“九阳”“苏泊尔”品牌的电磁炉面板、作案工具手机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