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51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亮武,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利,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亮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亮武及其辩护人陈国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亮武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开设的“泰斗星辰”、“武星建材”店铺公开销售假冒“西门子”品牌的开关、插座,销售金额共计63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插座、开关系假冒“西门子”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8月28日,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抓获被告人刘亮武,后查获假冒“西门子”品牌的开关、插头共计2094个(货值金额2.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亮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刘亮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张宏涛、麻显丽、何雪媚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旺旺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和解书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店铺交易数据,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亮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已取得商标权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望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亮武与“西门子”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进行了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武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亮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并主动向商标权人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本院对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亮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西门子”品牌的插座、开关、面板、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