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5民初1090号原告:苏州亿利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蒋乘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永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祥,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仿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熟市顺欣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丰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丁国正。
原告苏州亿利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常熟市顺欣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苏州亿利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亿利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亿利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亿利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