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12号 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幢430室。
法定代表人:林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绍兴上虞雅妮制伞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上虞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丁幼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何建江,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上虞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
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上虞雅妮制伞有限公司、何建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兜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