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78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书匣,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