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2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涵华洗化用品商店,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123号美华名妆。
经营者:李晓明,女,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涵华洗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