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美宜佳副食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经营者吴帅领。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柘城县美宜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并书面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