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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云南联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民辖终39号
案件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云南联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云南联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5-1至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2717F。

法定代表人:丁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昆,系该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联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河宏路广福城怡福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81945Y。

法定代表人:杨昌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欢,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简称:中建二局西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联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联固建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昆明中院)作出的(2019)云01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固建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以中建二局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汇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建二局西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所提的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昆明中院作出的(2019)云01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收到一审民事裁定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规定,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联固建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云高法[2017]11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省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由昆明市、大理州、红河州、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其中昆明中院管辖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地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根据上述规定,昭通市的此类案件属于昆明市管辖范围,昆明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上诉人中建二局西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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