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122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玉泉区欣宏强五金机电经销部,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统建商业2号楼从北数第四家。
经营者:樊建荣。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欣宏强五金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