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街道办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瑞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夏东村。
法定代表人:衣学航,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0361.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566.00元,转执行费3205.00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