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8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建阳新时代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建阳镇冠华西路建西桥旁“新时代超市”。
经营者:李吉来。
第三人:诸暨市隆盛包装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直埠镇上联村汪家439号。
投资人:汪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建阳新时代超市、第三人诸暨市隆盛包装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