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8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国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路与光明北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梅本强。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县国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松县国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宿松县国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陈澜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