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330号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5委华光商住广场B110、210室。
法定代表人寇桂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碧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屹馨南街比优特生鲜超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屹馨南街146-7号别墅。
经营者金祚同。
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区屹馨南街比优特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