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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段凤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5093号
案件名称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段凤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段凤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093号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段凤兰,女,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段凤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3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段凤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250元,共计人民币501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426元,由段凤兰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

后于2021年1月5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4、经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08676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13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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