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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恒信商贸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10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恒信商贸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恒信商贸购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21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经营者:韩军号,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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