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18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开发区文娟化妆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胶州路188号乐天玛特L1-17。
经营者:张宏才,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东营市委党校教师,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营开发区文娟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