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69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九洲海威百货超市,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文化路与237省道交界处附近。
经营者:郝林。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天平玉龙海威超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现代路商业楼1号。
经营者:郝林。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九洲海威百货超市、泰安市岱岳区天平玉龙海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2020年6月10日,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