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24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祁阳县美君平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民生北路33号。
经营者:胡海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祁阳县美君平价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祁阳县美君平价商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振湘审判员 彭样平审判员 魏 蓉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