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1806号 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1803、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5MA27YCND85。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街派奶茶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 店镇紫江村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GRUJ054。
经营者:张晓序,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街派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旭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