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7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常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戈,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时代超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常东升。
上诉人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时代超市(以下简称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起诉时代超市和时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并没有对宏联国际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时代超市、时代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审查,而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认定时代超市、时代公司侵害了宏联公司的著作权。
一审判决超越了诉讼请求范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应围绕宏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7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邰越群 审判员 张维佳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贺菲 书记员高秀丽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