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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45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高新区鑫鑫绒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45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鑫鑫绒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新下街30号。

经营者:陈向勇,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雨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高新区鑫鑫绒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以下简称鑫鑫绒工作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鑫鑫绒工作室采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雨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鑫绒工作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鑫鑫绒工作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192360号、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被告鑫鑫绒工作室立即停止在淘宝网页上使用“暴龙”、“BOLON”字样;

3、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害原告第3192360号、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4、被告鑫鑫绒工作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撤回诉请二,并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BOLO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社会知名度很高,已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质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商标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鑫鑫绒工作室在淘宝网内大量宣传销售标有暴龙、BOLON字样的眼镜,遂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鑫鑫绒工作室未经授权擅自在淘宝网使用暴龙、BOLON字样宣传销售并非暴龙、BOLON品牌的眼镜,侵害了原告第3186667、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鑫鑫绒工作室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雅瑞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被告鑫鑫绒工作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原告雅瑞公司及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雅瑞公司;

商标1:第3192360号“”;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等;

核定使用期限: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商标2:第3186667号“暴龙”;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取得的荣誉: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大唐龙商贸,店铺名称:大唐龙贸易,注册经营者:鑫鑫绒工作室。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BOLON暴龙偏光太阳镜男复古金属框蛤蟆镜时尚墨镜开车眼镜BL8011,链接ID:571289869826,2018年11月22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128元、累计评论2条、交易成功9笔,已售17件,宝贝详情介绍品牌:Bolon/暴龙。

淘宝公司确认涉案链接于2019年7月6日被其删除。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太阳镜一副,包含太阳镜、包装袋、眼镜盒、眼镜包装盒、保养说明、眼镜布、机打小票各一及眼镜布袋、眼镜夹、测试片、螺丝刀等赠品各一,其中太阳镜的镜片、镜脚、包装袋、眼镜盒、眼镜包装盒、眼镜布上面均印有“BOLON”标识,机打小票和保养说明上面印有“BOLON”及“暴龙”标识。

三、其他事实 雅瑞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128元、公证费100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太阳镜镜片、镜脚、包装袋、眼镜盒、眼镜包装盒、眼镜布、机打小票和保养说明等上面使用的“BOLON”、“暴龙”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前者与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后者与第3186667号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太阳镜。

雅瑞公司确认涉案太阳镜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太阳镜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侵权产品,鑫鑫绒工作室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该商品为侵权商品,鑫鑫绒工作室在其商品名称、品牌描述及展示图片中使用“BOLON”、“暴龙”、“Bolon/暴龙”等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鑫鑫绒工作室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鉴于雅瑞公司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新区鑫鑫绒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阳镜;

二、被告高新区鑫鑫绒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高新区鑫鑫绒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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