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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凌源市宝岛成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凌源市宝岛成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凌源市宝岛成林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市宝岛成林眼镜店,住所地朝阳市凌源市南街宏建二期19号楼。

经营者:高成林。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源市宝岛成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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