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13号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佛子岭镇。
法定代表人:倪永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业军,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玉龙,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玉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