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初2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县庙前镇阳光华联超市,住所地地安徽省青阳县庙前镇。
经营者:王冠。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县庙前镇阳光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