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30号 原告:江志富,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豪顺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乌岩村。
法定代表人:柯长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志富与被告台州豪顺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江志富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志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志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志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