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1625号罪犯黄剑鄂,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粤1973刑初1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剑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剑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剑鄂在服刑考核期间(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1228分,表扬2次,其中,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8分。
罚金人民币125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剑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剑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