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依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洪山路建发大厦B幢四楼,实际经营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泗水道611号五缘湾·金绿广场2#楼15-20层。
法定代表人:王盛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绮雯,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爽,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时尚舞台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后戴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颐。
上诉人依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时尚舞台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舞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依思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自贸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由此可知,诉讼标的额在50万以上属于湖里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从斐乐公司的起诉状来看,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标的额200万,虽涉及依思公司和时尚舞台公司两被告,但实质上系斐乐公司与依思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
本案依思公司虽注册地为晋江市,但实际经营地为厦门市湖里区。
而本案斐乐公司注册地亦处厦门。
从便于双方诉讼的角度出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加合理和便利。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时尚舞台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本案诉讼标的额200万元,斐乐公司作为原告选择向时尚舞台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思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