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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48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48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华天购物中心商业街金街区一层F103A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镇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6月2日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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