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2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俏佳人洗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3区5栋19-2#商铺。
经营者:孙其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俏佳人洗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