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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耀杰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208号
案件名称208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耀杰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耀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0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耀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谈村村。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耀杰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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