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刑更1603号罪犯刘杰,男,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大学文化。
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苏07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杰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苏刑终27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杰撤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1月21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认为,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九日。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7月、2019年12月获得表扬二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