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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宏义与沈阳市大东区林士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谢宏义与沈阳市大东区林士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宏义;沈阳市大东区林士体育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276号原告:谢宏义,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林士体育用品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三层TH06、六层60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4MAOUK0855Y。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邵阳,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谢宏义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林士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谢宏义负担。

退还原告谢宏义诉讼费525元。

审判长 宋 喆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韩逸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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