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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铭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梅杨玲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执1450号之一
案件名称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铭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梅杨玲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铭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梅杨玲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1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1幢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顾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铭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高新区望江西路539号鲲鹏国际广场6号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杨玲,女,汉族,1990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铭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应于2019年8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45000元,若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按5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文书,责令立即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并传唤其到庭谈话。

执行文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亦未履行义务、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梅杨玲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作出(2019)苏01执异265号执行裁定,追加梅杨玲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其清偿安徽铭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对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本院向梅杨玲发送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梅杨玲分三次共向本院汇款26643.51元,之后未再履行义务,本院划拨梅杨玲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余额共计8356.49元。

截止2020年5月27日,本案共计执行到位35000元,该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情况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本案是否具备执行条件。

本案执行中,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义务及本院划拨少量发现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报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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