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集区潘集镇王棵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潘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PHCFW6A。
经营者:王棵,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本院在执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潘集区潘集镇王棵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潘集区潘集镇王棵购物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潘集区潘集镇王棵购物中心银行存款8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