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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上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上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上霖;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9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上霖,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公民身份码352201197007255112。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上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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