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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明行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4265号
案件名称4265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明行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明行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26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洁,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明行烟酒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江南新村103号。

经营者:张明行。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明行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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