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77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玖旺百货超市,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国道路179号(位于彭集街道社会化办税服务中心附近,门头为“天润发玛特”)。
经营者:高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港优百货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国道路179号(位于彭集街道社会化办税服务中心附近,门头为“天润发玛特”)。
经营者:张春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玖旺百货超市、东平县港优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