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0291民初639号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鲜品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金会东,职务不详。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诉被告青岛鲜品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品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鲜品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鲜品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9820839号“三只松鼠ThreeSquirrel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鲜品岛公司立即停止在1688网络销售平台搜索引擎直通车中关联使用“三只松鼠”字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鲜品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4、被告鲜品岛公司支付合理费用11000元。
5、被告鲜品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三只松鼠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定位于纯互联网食品品牌的企业,销售网络覆盖天猫商城、京东、1号店等。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19820839号“三只松鼠ThreeSquirrel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鱼制食品、水果蜜饯等,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
2019年9月,“三只松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发现被告鲜品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阿里巴巴运营的1688网站上开通以“三只松鼠”为关键词的网络搜索直通车,大量分流原告三只松鼠公司的流量,且在阿里巴巴运营的1688网站上使用“三只松鼠”标识宣传其自身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鲜品岛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对于原告三只松鼠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核实,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2017年6月21日,原告三只松鼠公司注册了第19820839号“三只松鼠ThreeSquirrel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鱼制食品,水果蜜饯,腌制蔬菜,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牛奶制品,豆腐制品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8758号决定中认定,原告三只松鼠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第10539236号“三只松鼠”商标依照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019年10月29日,原告三只松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梦君运用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306室办公室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在360安全浏览器默认页面找到“阿里1688”,在搜索栏内输入“三只松鼠”,点击搜索,继续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从左往右第五个“松鼠铺子每日坚果礼盒装750g/盒···一件代发”店铺,进入店铺页面显示“青岛鲜品岛食品有限公司,松鼠铺子每日坚果礼盒装750g/盒三只松鼠同款混合坚果零食礼包”等内容。
2019年11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了(2019)皖合元公证字第5521号公证书对前述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为此支付了3000元公证费。
另查明,被告鲜品岛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2月13日,经营范围:批发及网上销售文具用品、日用百货、粮食、水果、蔬菜等。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为制止本案的侵权行为支付律师费8000元,同时支付可信时间戳保全证据费用20元。
本院认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1、被告鲜品岛公司与原告三只松鼠公司均在网上销售商品,且销售商品均包含坚果等食品,两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被告鲜品岛公司将上述商标中的“三只松鼠”文字加入到“阿里1688”平台上自己销售商品的名称条目中,导致相关消费者在“阿里1688”搜索引擎中搜索“三只松鼠”,便出现自己销售的商品链接,从而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鲜品岛公司与原告三只松鼠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三只松鼠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因被告鲜品岛公司并未将“三只松鼠”文字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对于原告三只松鼠公司主张被告鲜品岛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三只松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鲜品岛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鲜品岛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三只松鼠公司的知名度、声誉,被告鲜品岛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期间、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等因素,酌定被告鲜品岛公司赔偿原告三只松鼠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以及公证费3000元,合计11000元,属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被告鲜品岛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鲜品岛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阿里1688”平台搜索引擎中关联使用“三只松鼠”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青岛鲜品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合理费用11000元,共计3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青岛鲜品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家平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吴杰健书 记 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