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63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好旺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红霞村福星惠誉东澜岸60栋1层商4层。
经营者:吴作为。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好旺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